(2015)迁民初字第1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蒋志军与李海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志军,李海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1918号原告:蒋志军,农民。被告:李海瑞,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蒋志军与被告李海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连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小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