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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迁民初字第1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蒋志军与李海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志军,李海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1918号原告:蒋志军,农民。被告:李海瑞,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蒋志军与被告李海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连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小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