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黄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28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均自报)。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5]1195号起���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被告人黄某向中信银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62×××57的信用卡用于持卡消费及取现,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大量透支,至2014年1月共透支本金38330.86元。中信银行自2014年1月起多次向被告人黄某进行催收,被告人黄某逃避追收,不归还所欠款项。2012年4月和同年11月,被告人黄某向广发银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52×××56和62×××12的信用卡用于持卡消费及取现,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大量透支,至2014年1月共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9950.46元。广发银行自2014年1月起多次向被告人进行黄某催收,被告人黄某逃避追收,不归还所欠款项。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黄某的供述材料;被害单位委托报案人文新杰、左仙洞的报案陈述;中信银行报案资料、公安报案通知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信银行催收记录、中信银行信用卡交易流水、个人资料登记、身份证复印件等;广发银行报案申请、信用卡欠款明细记录、历史对帐单交易记录、信用卡申请填报资料、广发卡催收记录;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黄某违法所得38330.86元发还给被害单位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违法所得9950.46元发还给被害单位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心(该项判决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小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员谢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