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2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李梅金与王彦民、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梅金,王彦民,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2549号原告李梅金。委托代理人苏华东,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彦民。被告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路27号华都大厦二层。法定代表人许永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梅金与被告王彦民、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梅金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2.5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李梅金提供其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钟南路2号4-2-302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彦民、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5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李梅金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钟南路2号4-2-302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石房权证新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骆新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