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菁与王聪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菁,王聪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932号原告李菁。被告王聪。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菁诉被告王聪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菁负担。审 判 长 王松鹤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人民陪审员 张素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一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