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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菁与王聪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菁,王聪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932号原告李菁。被告王聪。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菁诉被告王聪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菁负担。审 判 长  王松鹤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人民陪审员  张素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一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