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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3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胡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049号原告:胡某,女,1992年1月2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陈某某,男,1991年7月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陈祥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明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