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3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胡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049号原告:胡某,女,1992年1月2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陈某某,男,1991年7月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陈祥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明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