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港商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刘勉棋与庄嗣林、庄孝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勉棋,庄嗣林,庄孝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港商初字第387号原告:刘勉棋。被告:庄嗣林。被告:庄孝熙。原告刘勉棋与被告庄嗣林、庄孝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庄嗣林、庄孝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勉棋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勉棋撤回对被告庄嗣林、庄孝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勉棋负担。审 判 员 李东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郑诗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