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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港商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刘勉棋与庄嗣林、庄孝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勉棋,庄嗣林,庄孝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港商初字第387号原告:刘勉棋。被告:庄嗣林。被告:庄孝熙。原告刘勉棋与被告庄嗣林、庄孝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庄嗣林、庄孝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勉棋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勉棋撤回对被告庄嗣林、庄孝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勉棋负担。审 判 员 李东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郑诗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