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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执民字第2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显英与徐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显英,徐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2178号申请执行人吴显英。被执行人徐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05月30日金华武义法院(2015)金武民初字第00162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杰的存款126918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傅志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建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