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陆民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芜湖德孚转向系统有限公司与广西开元农用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德孚转向系统有限公司,广西开元农用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陆民初字第1136号原告芜湖德孚转向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芜湖机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世斌。委托代理人李成灿,广西振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栾立宇,广西振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西开元农用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陆川县北部工业集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德孚转向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开元农用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德孚转向系统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德孚转向系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开元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924元,被告广西开元农用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何玉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思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