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民一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保红与黄桂英、张长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红,黄桂英,张长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363号原告:张保红,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守军,茌平法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桂英,农民。被告:张长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红诉被告黄桂英、张长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学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