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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小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吕留相与穆俊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留相,穆俊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小字第162号原告吕留相,男,1953年6月6日出生。被告穆俊民,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留相诉被告穆俊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留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慧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