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小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吕留相与穆俊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留相,穆俊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小字第162号原告吕留相,男,1953年6月6日出生。被告穆俊民,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留相诉被告穆俊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留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慧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