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5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正大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开全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正大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吴开全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5919号原告重庆正大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51号附26号,组织机构代码76266028-3。法定代表人陈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喻波,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职工,住四川省邛崃市。被告吴开全,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正大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开全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正大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正大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正大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正大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冉文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