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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6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杨全昌与孙庆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6734号原告杨全昌,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代理人庄敬虹,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庆权,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城北路金碧大厦6楼。代表人林裁耀,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全昌与被告孙庆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全昌撤回对被告孙庆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全昌负担。审判员陈丽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吴雅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