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执民字第5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赵永明与倪誉珂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永明,倪誉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诸执民字第5148号申请执行人:赵永明被执行人:倪誉珂身份证:×××256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诸商初字第0165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倪誉珂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倪誉珂名下有房产(陶居苑)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陶居苑)。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刘介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