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5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菊花与上海品跃包装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菊花,上海品跃包装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5062号申请执行人张菊花,女,1980年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委托代理人顾建平,上海顾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品跃包装厂,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投资人王兴耀。申请人张菊花与被申请人上海品跃包装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松劳人仲(2014)办字第423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上海品跃包装厂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菊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上海品跃包装厂支付2014年6月至9月工资合计人民币13,4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品跃包装厂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本院经赴实地执行,并至上海市工商、车辆、房地产、股权、金融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住所地即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马桥村马桥支路XXX号房屋系向案外人沈洪林租赁,但被执行人早已不在此生产经营,现下落不明;除此,本院查无被执行人有车辆、房地产、股权、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执行标的现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以短信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后,其未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菊花与被执行人上海品跃包装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红根审判员 白志中审判员 陈长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滕小乔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