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34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邓合岭与牛虎、刘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合岭,牛虎,刘学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467-1号原告邓合岭,男,1949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委托代理人胡杰,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牛虎,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李尚强,宁夏智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娇龙,宁夏智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学峰,女,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付娇龙,宁夏智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尚强,宁夏智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合岭诉被告牛虎、刘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申请笔迹鉴定,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宋志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益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