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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小保与淇县裕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保,淇县裕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张小保,男,1953年1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淇县裕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庙口镇鲍屯村东南。法定代表人李习月。本院在执行张小保申请执行淇县裕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淇县裕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按照(2014)淇民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淇民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张效强执行员 孔松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志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