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7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7175号原告任某某,女,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解放碑店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任某甲,男,1955年2月8日出生,四川省南部县某村村民,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罗某,男,1968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某某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周涛,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罗某的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文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艾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