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晋城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燕妮、杨志国、李军、赵文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248号原告晋城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晋城市城区。法定代表人安永生,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泽江、陈海云,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燕妮,女,1978年3月1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被告杨志国,男,1976年10月29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系被告王燕妮丈夫。被告李军,男,1987年7月22日生,汉族,山西省沁水县人。被告赵文富,男,1967年3月7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晋城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燕妮、杨志国、李军、赵文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城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3日以被告已偿还了全部贷款本息,并自愿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律师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晋城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撤回起诉,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城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原告晋城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聂桂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