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怀兴支行诉被告蒋为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怀兴支行,蒋为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51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怀兴支行。负责人杨理斌,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瞿仁军(特别授权),系该行职工。被告蒋为民,男,汉族,1965年9月26日出生。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怀兴支行诉被告蒋为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谢文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志双、向绪平组成合议庭审理。由于原告重复起诉,且经本院催缴,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怀兴支行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怀兴支行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谢 文人民陪审员 王志双人民陪审员 向绪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