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一初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吕春财与张会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1148号原告:吕春财。委托代理人:李月民。被告:张会云,驾驶电动三轮车。本院于二0一五年七月八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吕春财与被告张会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新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2015年5月27日16时40分,张会云驾驶电动三轮车,沿竹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安居小区路口处向西左转弯时,与相向行驶吕春财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吕春财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冀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会云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吕春财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五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会云当庭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车辆损失费、鉴定费等共计4500元。二、双方其它再无任何争执。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春财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李新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郑晓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