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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商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章柳平与郭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柳平,郭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1111号原告:章柳平。被告:郭冬梅。原告章柳平为与被告郭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章柳平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柳平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柳平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章柳平负担。审 判 员 叶春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吴琼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