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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4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陆建华与钱先传、慈溪市天元染整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115号申请执行人陆建华。被执行人钱先传。被执行人慈溪市天元染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先传,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慈溪市泰祥毛绒制品有限公司诉钱先传、慈溪市天元染整有限公司(2014)甬慈商初字第242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885000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17380元,执行费32400元。被执行人慈溪市天元染整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另案正在处理,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411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徐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