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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一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徐福利与王威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福利,王威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746号原告:徐福利,男,住白山市。被告:王威利,男,现住白山市。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徐福利诉被告王威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福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威利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福利诉称:徐福利于2012年7月30日赊给王威利鸡雏,价值2万元,双方当时协商1个月还款,逾期不还,王威利答应徐福利,将自己持有的铲车、箱货抵债。资不抵债时,可将王威利其它货品抵债。但是至今王威利分文未付,说好抵债的货物也不给,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威利偿还徐福利鸡雏款2万元。徐福利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王威利偿还欠款1万元。被告王威利未提交答辩意见。经本院审理查明,2012年徐福利赊给王威利鸡雏,后经核算王威利仍欠徐福利鸡雏款2万元。王威利分别于2012年7月30日、2014年1月6日和2014年9月11日为徐福利出具了2万元的欠条。在徐福利起诉期间,王威利偿还了1万元,现仍欠徐福利1万元未偿还。以上事实有徐福利提交的王威利出具的欠条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王威利拖欠徐福利鸡雏款,应当予偿还。王威利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威利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徐福利欠款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王威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连坤人民陪审员  刘 科人民陪审员  刘卫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玉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