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初字第2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徐州市皎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铁路局徐州电务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皎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铁路局徐州电务段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2444号原告徐州市皎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袁桥10号楼营业房4层。法定代表人王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增燕,该公司部门经理。被告上海铁路局徐州电务段。负责人黄志龙,该电务段段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皎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铁路局徐州电务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市皎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皎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05元,由原告徐州市皎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小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厉婉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