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高宝华与天津中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宝华,天津中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1849号原告高宝华。被告天津中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捷达路26号C区写字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黄志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慧博,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宝华诉被告天津中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 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班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