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6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几江五举莲心幼儿园与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双石幼儿园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几江五举莲心幼儿园,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双石幼儿园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6635号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几江五举莲心幼儿园,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五举小学内,组织机构代码79350332-8。法定代表人:林洋莲,负责人。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双石幼儿园,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五举村,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几江五举莲心幼儿园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双石幼儿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几江五举莲心幼儿园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几江五举莲心幼儿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几江五举莲心幼儿园负担。审判员 叶 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思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