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连法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曾北雁与杨礼俊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北雁,杨礼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连法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曾北雁,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被执行人杨礼俊,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原告曾北雁诉被告杨礼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的(2014)连法民二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的规定,被告杨礼俊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曾北雁借款300000元及利息。逾期后,申请人原告曾北雁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二○一五年三月十一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向银行、工商、房产、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杨礼俊有位于连州市加工厂一间,本案在诉讼近程中已查封了中型铲车一辆、大型木片机一台、卷板机两台、锯板机四台,正在处理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在位于连州市工厂,本案在诉讼近程中已查封了中型铲车一辆、大型木片机一台、卷板机两台、锯板机四台,正在处理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清连法执字第14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新生审判员 唐贯忠审判员 熊伟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