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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2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沈武斌与东阳市品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武斌,东阳市品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2738号原告:沈武斌。委托代理人:杨兴耀、顾春,上海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阳市��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伟强。原告沈武斌为与被告东阳市品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7日诉来本院,请求判令:一、被告东阳市品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180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江红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东阳市品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有关的诉讼文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沈武斌的委托代理人杨兴耀、顾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阳市品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6日,被告东阳市品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需资金周转口头向原告沈武斌借款200万元。当天,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款项汇入被告东阳市品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账户。2015年3月18日,被告东阳市品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20万元款项归还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东阳市品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原告沈武斌出具加盖“东阳市品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金额为180万元的收据一份。现原告以被告东阳市品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未归还为由,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东阳市品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沈武斌借款本金180万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被告东阳市品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江红人民陪审员  卢道真人民陪审员  周福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清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