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诉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杨某与梁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梁某,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诉保字第589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梁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梁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梁某、王某的银行存款8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梁某、王某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汤之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秉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