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民初字第2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2706号原告:刘某,女。被告:赵某,男。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1994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于1994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1996年1月生一女孩赵某某,2010年1月14日生另一女孩赵某然。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对被告提起离婚,后撤诉,夫妻感情破裂。现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赵某然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每月承担4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赵某未予书面答辩,庭审时口头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1994年6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4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并于1996年1月生育长女赵某某。2010年1月14日生育次女赵某然。原告曾于2014年6月23日到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后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对其诉讼按撤诉处理。原告称自2014年提出离婚后与被告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此,被告称系双方吵架分居,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和好无效。2014年6月份双方产生矛盾前,次女赵某然与原、被告共同生活,在原、被告产生矛盾后,跟随原告生活。对原、被告之间的感情问题,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对双方居住地的大场小营村支部书记谭桂洪进行了调查了解,其称双方之间的吵架次数较少,自去年始麦收时吵架,原告离家出走,夫妻之间偶尔吵个架,感情还可以,不应该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民事裁定书及本院的调查笔录等证据佐证,经本院开庭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1994年相识到结婚至今已经二十多年了,且生育了二个子女,婚姻基础比较牢固。即使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原、被告珍惜曾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关心爱护、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好夫妻关系,夫妻和好如初是有可能的。综上,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茂太人民陪审员  赵开金人民陪审员  冯焕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