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瓯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高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瓯民初字第251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杨云峰,浙江中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合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赛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