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商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风清、冠县四通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风清,冠县四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冠商初字第166号原告陈风清,鲁P×××××车主。原告冠县四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范寨乡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高永红,系公司经理。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卢继圣,山东冠州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住所地:冠县振兴东路东首车管所西300米。负责人高庆国,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艺平,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陈风清、冠县四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物流)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风清、四通物流的委托代理人卢继圣和被告太平洋保险的委托代理人赵艺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风清、四通物流诉称:2014年9月24日6时40分许,原告陈风清驾驶车牌号为鲁P×××××/鲁P×××××挂重型半挂货车沿国道30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潞城市史回收费站附近路段时,与郭楠楠停放的晋D×××××号重型货车发生碰撞,导致鲁P×××××/鲁P×××××挂重型半挂货车侧翻,造成两车、树木、路面损坏的交通道路事故。潞城市交警大队认定原告陈风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四通物流委托山东文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鲁P×××××/鲁P×××××挂重型半挂货车的车损进行鉴定,确认该车的损失为60500元,施救费7000元,吊车费8000元,共计7550元。鲁P×××××/鲁P×××××挂重型半挂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被告对原告的损失负有赔偿义务,被告却不全额赔付。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车辆损失及其他损失共计75500元。被告太平洋保险辩称:原告车辆发生事故后单方委托对车损进行鉴定,没有通知被告保险公司到现场监督,鉴定数额偏高。施救费和吊装费数额偏高,保险公司不认可。或者按被告同意按80%的比例进行调解。另外,该事故是双方碰撞,晋D×××××号重型货车不承担事故责任,但是按照交强险条款约定的规定不承担责任车辆的交强险无责任限额100元,应去除10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8日,原告陈风清将其所有的车辆以原告四通物流的名义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车辆损失险(鲁P×××××的保险金额为19800元,鲁P×××××挂的保险金额为81000元)等多种险种,并对车辆损失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间均为2014年6月9日零时至2015年6月8日二十四时。2014年9月24日6时40分许,陈风清驾驶车牌号为鲁P×××××/鲁P×××××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沿国道309由西向东行驶至潞城市史回收费站附近路段时,因采取措施不当,与郭楠楠停放的晋D×××××号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鲁P×××××/鲁P×××××挂号车侧翻,造成两车、树木、路面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四通物流单方委托山东文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鲁P×××××/鲁P×××××挂重型半挂货车车损进行评估,确认该车损为60500元。在该次事故中,原告支付施救费7000元,吊车费8000元。2015年2月16日,原告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主张原告自行鉴定的车损过高,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向本院申请鉴定。本院委托山东正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鲁P×××××/鲁P×××××挂重型半挂货车的车损进行鉴定,经鉴定,鲁P×××××的车损为50915元,鲁P×××××挂的车损为9534元。原、被告双方对山东正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均无异议。本案在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按80%支付吊装、施救费1.2万元(1.5万元×80%)。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保险单、鉴定书、吊车费单据、施救费单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为凭,并经本院审查和当庭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陈风清与被告太平洋保险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陈风清依约按时足额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被告太平洋保险应在出现保险事故后依约承担保险责任。鲁P×××××的车损50915元,鲁P×××××挂的车损9534元均未超出保险金额,被告应足额赔付,故原告陈风清要求被告太平洋保险支付保险金60449元(50915元+9534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应由晋D×××××号重型货车承担的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100元,被告支付给原告陈风清60449元后,可以向晋D×××××号重型货车追偿。被告太平洋保险另外支付原告陈风清吊装施救费1.2万元。综上,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法部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在车辆损失险范围内给付原告陈风清保险金60449元。二、被告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原告陈风清吊车施救费1.2万元。三、驳回原告陈风清、冠县四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8元,由原告承担77元,由被告承担161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沙元军审 判 员 周丽娜人民陪审员 李甲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齐星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