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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法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柏某、韩某与被告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某,韩某,曾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318号原告柏某,男,住道县。原告韩某,女,住道县。被告曾某,男,住道县。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柏某、韩某与被告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柏某、韩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柏某、韩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某、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柏某、韩某负担。审 判 长  周忠改人民陪审员  蒋水名人民陪审员  柏小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