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民一初字第0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朱昆与吕养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昆,吕养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1539号原告:朱昆,男。被告:吕养群,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昆与被告吕养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昆于2015年8月18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吕养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昆承担。审判员 郭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陶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