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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民一初字第0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朱昆与吕养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昆,吕养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1539号原告:朱昆,男。被告:吕养群,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昆与被告吕养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昆于2015年8月18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吕养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昆承担。审判员  郭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陶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