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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交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樊土姣、毛仁和与毛仁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土姣,毛仁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交民初字第259号原告樊土姣。被告毛仁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公司。负责人俞大忠。委托代理人苏小芬。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樊土姣与被告毛仁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樊土姣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土姣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土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樊土姣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黄甘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钱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