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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刑初(速)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速)字第849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杨某。2015年2月4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2月24日因再次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判决结果被告人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12月1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邸 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慕宗科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刑(速)诉(2015)753号起诉书指控:2013年5月份,被告人杨某先后两次在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华阴社区670号家中,容留周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014年6月份某日和2014年12月份某日,被告人杨某先后两次在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华阴社区670号家中,容留杨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014年7月份某日和2014年8月份某日,被告人杨某先后两次在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华阴社区670号家中,容留孙某吸食甲基苯丙胺。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杨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等量刑情节,建议处一年以下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