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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英山行非执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英山县环境保护局与英山县承庆鞋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英山县环境保护局,英山承庆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行非执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英山县环境保护局。被申请执行人:英山承庆鞋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英山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英山承庆鞋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英山县环境保护局作出英环罚字(2015)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以(2015)鄂英山行非审字第00033号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英山承庆鞋业有限公司经营效益不好,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英山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英山承庆鞋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的英环罚字(2015)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庆审判员 汪 俊审判员 杨冬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