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李一×与郑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一×,郑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民初字第2311号原告李一×,福进超市员工。被告郑一×,农民。原告李一×与被告郑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一×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郑二×。原、被告因性格不和及家庭矛盾时常吵打,被告对原告有家庭暴力,不关心原告及孩子,对家庭不负责任。自2014年8月18日,原告回娘家居住。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郑二×,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育费6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双方各负担50%。原告对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一、结婚证一份,拟证明双方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二、QQ照片,拟证明被告与其他女子有不正当的关系。三、证人赵××出庭作证,拟证明近一年的时间,其没有见到过被告。对原、被告夫妻感情不清楚。四、证人李二×出庭作证,拟证明,原、被告与证人同住城上村时,原、被告感情还可以。证人对原、被告从城上村搬走后的夫妻感情不清楚。原、被告回原告娘家时,原、被告有时吵架。被告郑一×未提出答辩,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郑二×,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一直在天津居住。2014年8月,原、被告发生矛盾后,被告离家,下落不明。审理中,原告不主张子女抚育费。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结婚,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发生矛盾,被告离家,不落不明,被告的行为致原、被告长时间没有感情交流,对家庭不尽任何义务。为此,原告起诉离婚足见夫妻感情已破裂。现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婚生子现随原告生活,从有利于子女生活考虑,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子郑二×随原告生活为宜。现原告不主张子女抚育费,本院予以照准。现原告主张没有财产需法院处理,本院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李一×与被告郑一×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郑梓浩随原告李一×生活。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00元,由原告李一×负担400元,被告郑一×负担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宪宝代理审判员 王宝新人民陪审员 田家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魏 巍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