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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知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创旅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创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知初字第23号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富超,该公司员工。被告杭州创旅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慧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翁丽群,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创旅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创旅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创旅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智慧人民陪审员  李爱华人民陪审员  郑雪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