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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3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杨道彬与李雪峰、王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道彬,李雪峰,王洪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3864号原告:杨道彬,男,1967年8月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烽火,萧县丁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雪峰,男,1971年11月生,汉族,居民,高中,住安徽省萧县。被告:王洪,男,1968年10月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兵,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焦金台,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道彬与被告李雪峰、王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道彬于2015年0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道彬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道彬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81元,减半收取440.5元,由原告杨道彬承担。审判员  吴秀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