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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都民初字第3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成都禾创民生药业有限公司与四川途信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禾创民生药业有限公司,四川途信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都民初字第3650号原告成都禾创民生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组织机构代码:58755312-1。法定代表人杨剑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明,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四川途信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组织机构代码:66303302-2。法定代表人廖常俊。原告成都禾创民生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创公司)诉被告四川途信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途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冷枫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禾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途信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禾创公司诉称,因药品购销关系,原告于2014年向被告销售了钠钾镁钙葡萄糖注射液等药品,共计货款94777.10元。2015年5月,原告向被告发出企业询证函,双方对货款金额进行了核对,被告确认截止2015年4月30日,欠原告货款94777.10元。此后此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94777.1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途信公司未作答辩。原告方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2014年10月14日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以及由四川途信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章的企业询证函。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以上证据依法予以认定。依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原告禾创公司于2014年向被告途信公司销售了钠钾镁钙葡萄糖注射液等药品,共计货款94777.10元。2014年10月14日,原告禾创公司开出了增值税发票,向被告途信公司收款,被告途信公司未及时支付。2015年5月,经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截止2015年4月30日,被告途信公司欠原告禾创公司货款94777.10元。此后被告途信公司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2015年7月9日,原告以被告欠其货款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依法解决。本院认为,被告途信公司欠原告禾创公司货款94777.1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94777.1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四川途信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成都禾创民生药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94777.1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4元,由被告四川途信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给付,被告在履行判决过程中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冷 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邱雯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