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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执字第87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冯梓明、陈志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梓明,陈志伦,陈东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字第87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梓明,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陈志伦,男,195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陈东雄,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佛顺法杏民初字第44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东雄,陈志伦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3219.62元(含执行费4678.1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晓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关兵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