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周裕坤与余姚宝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裕坤,余姚宝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329号原告:周裕坤。委托代理人:汪宇波。委托代理人:孙娟娟。被告:余姚宝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晓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裕坤与被告余姚宝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裕坤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周裕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裕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裕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密锜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李 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