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周运涛申请执行池静波、刘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运涛,池静波,刘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329号申请执行人周运涛。被执行人池静波。被执行人刘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2014)川国公证执字第030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周运涛申请执行池静波、刘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池静波、刘璐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红牌路长益西三路259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嘉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 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