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彬民初字第0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被告袁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彬民初字第01046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袁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袁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房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