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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2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湖南省三环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三环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2114号原告湖南省三环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800号中隆国际大厦6楼601房。法定代表人张峙,系执行董事。被告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118号石人村。法定代表人曹矛盾,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三环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三环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790元,减半收取3395元,由原告湖南省三环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章富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 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