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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幸某甲与田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幸某甲,田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596号原告幸某甲。被告田某甲。委托代理人涂明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幸某甲诉被告田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幸某甲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幸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幸某甲承担。审判员  吴海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谈华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