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幸某甲与田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幸某甲,田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596号原告幸某甲。被告田某甲。委托代理人涂明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幸某甲诉被告田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幸某甲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幸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幸某甲承担。审判员 吴海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谈华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