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泸泸民初字第1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邱钦恒与被告朱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钦恒,朱玉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1744号原告邱钦恒,男,1963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朱玉萍,女,1984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原告邱钦恒与被告朱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朱玉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瑞金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舒婉、人民陪审员罗南辉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邱钦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玉萍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2013年12月18日,被告朱玉萍以为其奶奶办生辰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在另一朋友傅涛的见证下出具借条一张。原告给付借款后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被告朱玉萍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8日,被告朱玉萍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邱钦恒现金50000元大写(伍万圆),51052119840828XXXX”,被告朱玉萍在借款人处签名并捺印,傅涛在见证人处签名并捺印。原告给付借款后向被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朱玉萍与见证人傅涛于2013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2015年4月15日登记离婚。庭审中,原告明确其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5月18日(起诉之日)起计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借条、结婚证、离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并经庭审查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出示借条等证据拟证明被告差欠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消极应诉行为应视为自动放弃应诉、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本院根据原告出示的证据及陈述认定被告差欠原告借款的事实真实存在,被告应当偿还借款。因借条未注明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对借款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在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未果的情形下,原告可以向被告主张逾期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从2015年5月18日(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玉萍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玉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邱钦恒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5月18日计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2.5元,由被告朱玉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瑞金审 判 员  舒 婉人民陪审员  罗南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俊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