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瑞商特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汪嘉伟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汪嘉伟,何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特字第51号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负责人陈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紫朴。被申请人汪嘉伟。被申请人何美玲。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被申请人汪嘉伟、何美玲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撤回申请。本案受理费80元,由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吴晓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敏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