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9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北京思创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云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思创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云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91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思创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6号楼2003室。法定代表人刘石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关梦云,女,1989年3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英,女,1979年8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闫川,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思创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7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杨路担任审判长,法官石煜、法官杜丽霞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京思创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思创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思创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路代理审判员 石 煜代理审判员 杜 丽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耿梦琪书记员蔡佳琦 关注公众号“”